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9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省長 朱小丹
2014年10月27日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計價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内的建設工程造價及監督管理活動,适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建設工程造價的确定與控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價咨詢等活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工程造價主管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财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接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具體負責下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一)編制、修訂和管理省統一工程計價依據;
(二)管理和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三)指導建設工程計價活動;
(四)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
第二章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建設工程造價标準規範,計價通則,計價定額,計價指标,标準施工合同,工程造價信息以及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和參數、工程造價指标指數等構成。
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省統一工程計價依據和市、縣(區)補充性計價依據組成。
第七條 縣級以上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遵循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适用、節能環保的原則,建立計價依據動态管理機制,适時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和管理措施。
第八條 編制、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标準規範,并适應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建築業技術和管理水平。
編制、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評審。
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每3至5年組織編制、修訂和發布省工程計價依據。市、縣(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市場情況,及時編制或者修訂補充性計價依據,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内報送上一級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本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管理制度,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管理相關數據标準,建立信息化管理體系。
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建立省工程造價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價方法庫、數據庫,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縣(區)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發布工作。
市、縣(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依照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發展規劃,收集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立項至竣工驗收環節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信息;根據本地市場價格行情,每1到3個月編制、發布本地工程造價信息,并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報送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并上傳至省工程造價信息化平台。
第三章 建設工程計價活動
第十條 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标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或者最高投标限價,預算或者最高投标限價控制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
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招标人、投标人、發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編制本單位建設工程造價文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擔。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由建設單位依據估算指标等編制。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概算由建設單位依據概算指标、概算定額和初步設計文件等編制。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預算由建設單位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工程量計算規範、綜合定額、設計文件、施工現場情況和常規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期間的風險費用等編制。
第十四條 招标工程量清單由招标人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工程量計算規範、綜合定額、設計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現場情況和常規施工方案等編制。
招标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爲招标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标人應當對招标工程量清單的準确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最高投标限價由招标人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綜合定額、招标工程量清單、設計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現場情況和常規施工方案,以及招标文件載明的風險費用等編制。
招标人應當在發布招标文件時,公布最高投标限價的總價,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最高投标限價不得上調或下浮。應當招标的建設工程,招标人應當自發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價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查。
第十六條 投标報價由投标人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單、設計文件、企業定額、施工現場情況和投标時拟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結合企業成本、市場價格以及招标文件載明的風險費用等編制。
投标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價。
投标報價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價總價的,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标人的投标。
第十七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依照省施工合同文本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相關事項,明确合同價款調整因素、方法及合同工程風險的内容、範圍和費用。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案。經備案的合同,是工程結算、審計和處理合同糾紛的依據。
第十八條 有下列影響合同價款情形之一的,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調整方法: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變化;
(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價格調整信息;
(三)工程變更;
(四)發包方更改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
(五)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結算由發承包雙方依據建設工程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施工方案、投标文件、标準規範、綜合定額、施工過程中發承包雙方已确認的工程量及其結算的合同價款、調整後追加(減)的合同價款等有效文件編制或者核對。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結算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編制結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結算文件。
(二)國有和集體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核對結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交結算文件核對意見。其他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書面答複承包人;對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複期内與承包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核對結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出結算文件核對意見。
(三)需要承包人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對意見中一次性提出,承包人應當再次提交結算文件。發包人收到後應當通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完成複核,并将結果書面通知承包人。
(四)發承包雙方對核對或者複核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7日内按照第三十二條規定簽章、确認結算文件。
對核對或者複核結果部分有異議的,發承包雙方應當對無異議部分辦理不完全結算;有異議部分協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對或者複核結果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申請調解,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解決争議。
合同未約定的,第(一)、(二)、(三)項辦理時限爲28日。
第二十一條 辦理結算期間,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多次提出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的要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結算文件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對結算文件提出複核。
未按照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工程結算的處理辦法:
(一)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結算文件,經發包人書面催促後14日内未作出書面答複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已有資料編制結算文件并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認可。
(二)發包人收到結算文件逾期未提出核對意見的,視爲認可結算文件。
(三)承包人收到結算文件核對意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爲認可。
允許調整概算的,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在調整概算批複前不得辦理工程結算。
第二十二條 應當報送政府相關機構審核的結算文件,發包人應當自确認之日起30日内報送,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審核機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的,視爲認可結算文件。
政府審核機構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的時限,最長可延期30日。
第二十三條 工程結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文件。
發包人應當自結算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内,将結算文件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要求縮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質量優良的,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費用計入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或者最高投标限價内,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标準工期的80%,提前竣工費、優質工程費最高均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5%。
第二十五條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應當明确發承包雙方承擔風險的内容、範圍和費用。發包人不得以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規避自身風險。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合同沒有約定且合同履行期間工程造價主管機構發布的材料、設備或者施工機械台班價格漲落超過5%時,發包人應當按照風險共擔的原則承擔超過5%部分的風險費用,并調整合同價款。
第四章 從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或者資質信息變更的,應當自确認之日起30日内報送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分支機構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注冊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資料報送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非工商注冊所在地承接單項咨詢業務的,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及從事咨詢業務的組織形式、人員架構等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地級市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第二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造價員編制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經注冊造價工程師複核。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由負責本次計價活動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承擔本單位的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注冊在本單位的造價工程師。
第三十條 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制度。鼓勵委托同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施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及其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質量,嚴格控制質量偏差。
編制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或者最高投标限價、工程結算等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的質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過規定的20%、10%、5%、5%。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必須符合下列簽章規定:
(一)編制、複核、批準人共同簽名,三者不得爲同一人,編制、複核人應當同時蓋執業印章;
(二)法人單位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章;
(三)委托編審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蓋企業執業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章。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塗改、倒賣、租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标人對同一工程的咨詢業務;
(四)轉包承接的咨詢業務;
(五)出具虛假建設工程造價文件;
(六)低于标準80%收費、給予回扣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争;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三十四條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塗改、倒賣、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執業印章;
(二)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三)故意擡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四)簽署虛假建設工程造價文件;
(五)同時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标人對同一工程的咨詢業務;
(六)在執業中實施商業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存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編制單位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10日内書面答複。當事人對書面答複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答複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内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名錄、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名單以及企業資質變更、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行政處罰等信息。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公示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企業年度報告等信息,出現股東變更、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應當在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工程計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動态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對各類造價成果文件、建設工程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和随機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爲,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和查處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建設工程造價文件三者結合的誠信管理體系,以及從事工程計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的信用檔案制度,對違法、違規單位和人員的不良行爲記入檔案,禁止其參加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的計價活動,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記錄納入資質升級和續期審查的範圍。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選擇信用記錄良好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建設工程造價監管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資源共享制度。
市、縣(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在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本行政區域内建設工程概算價、預算價或者最高投标限價、合同價和結算價等信息。
建設單位應當自确認建設工程造價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價、預算價或者最高投标限價、合同價和結算價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并上傳至省工程造價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的違法行爲,有權向監察、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和相關建設工程造價監管職能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工程計價依據、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的;
(二)違法審核、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監督、檢查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查處建設工程違法、違規計價行爲的;
(四)未按規定公布從事工程計價活動單位和從業人員相關信息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四十一條 招标人、發包人、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發包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對責任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其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并對責任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至第(四)項規定的,并對責任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三條(五)至第(七)項規定的,并對責任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其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二)規定的,并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并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至第(七)項規定的,并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是指按照法律法規、标準規範及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據,編制和确定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概算、預算、結算和決算等全過程或者若幹階段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包括編制和确定建設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标報價、投标報價、進度款,以及簽訂和調整合同價款等工程造價文件的行爲。
本規定所稱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是指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50%及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8年7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40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