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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規範》GBT 51095-2015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規範》GBT 51095-2015

  • 分類:質量标準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4-28
  • 訪問量:

【概要描述】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标準規範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規範制定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标準和國外先進标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規範。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規範》GBT 51095-2015

【概要描述】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标準規範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規範制定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标準和國外先進标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規範。

  • 分類:質量标準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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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告 第771号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标準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規範》的公告

 

  現批準《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規範》爲國家标準,編号爲GB/T 51095-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

  本規範由我部标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标準規範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規範制定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标準和國外先進标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規範。

  本規範共分9章和9個附錄,主要技術内容是:總則、術語、基本規定、決策階段、設計階段、發承包階段、實施階段、竣工階段、工程造價鑒定等。

  本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具體技術内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三裏河路9号,郵政編碼:100835)。

  本規範主編單位: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本規範參編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标準定額總站

  上海建經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測量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電力工程造價與定額管理總站

  北京希地環球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北京金馬威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

  中聯造價咨詢有限公司

  廣東中量工程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北京紅日工程造價咨詢公司

  昆明新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

  北京求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員:吳佐民 王建忠 陳 東 朱 堅 董士波 恽其鋆 舒 宇 陳光雲 朱寶瑞 周和生 李海泉 徐小峥 鍾 泉 陳靜 吳曉宏 楊連倉 周 霞 李 駿 朱毓菁 王應龍 王毅

  本規範主要審查人員:謝洪學王中和 唐榕輝 黃成剛 金鐵英 馬軍 陳彪 張超 郭懷君

 

1 總則

  1.0.1爲規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活動,提高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質量,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适用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及其成果文件的管理。

  1.0.3 工程造價咨詢應堅持合法、獨立、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1.0.4工程造價咨詢應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合同文本應選擇國家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範文本)》。合同中應明确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内容、範圍、雙方的義務、權利、責任、服務周期、服務酬金、支付方式及成果文件表現形式等要求。

  1.0.5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按委托咨詢合同要求出具成果文件,并應在成果文件或需其确認的相關文件上簽章,承擔合同主體責任。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應在各自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簽章,承擔相應責任。

  1.0.6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及承擔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不得同時接受利益或厲害雙方或多方委托進行同一項目、同一階段中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1.0.7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及其成果文件的管理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标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工程造價咨詢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委托方的委托,運用工程造價的專業技能,爲建設項目決策、設計、發承包、實施、竣工等各個階段工程計價和工程造價管理提供的服務。

  2.0.2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project cost consultancy document deliverables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擔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爲委托方出具的,反映各階段工程造價确定與控制等成果以及管理要求的文件。

  2.0.3編制人 compiler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中,承擔編制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

  2.0.4審核人 examiner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中,承擔審核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

  2.0.5審定人 approver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中,承擔最終審定各類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具有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專業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2.0.6 清标verification for tender document

  招标人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開标後且評标前,對投标人的投标報價是否響應招标文件、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報價的合理性、算術性錯誤等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的活動。

  2.0.7竣工結算審定簽署表final signature list for settlement at completion

  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中反映工程基本信息、送審金額、審定金額、調整金額等内容,并經發包人、承包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等相關方簽署确認的最終工程竣工結算數額及變動情況對比的表格。

 

3 基本規定

 3.1業務範圍和一般要求

  3.1.1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範圍應包括下列内容:

  1投資估算的編制與審核;

  2經濟評價的編制與審核;

  3設計概算的編制、審核與調整;

  4施工圖預算的編制與審核;

  5工程量清單的編制與審核;

  6最高投标限價的編制與審核;

  7工程結算的編制與審核;

  8工程竣工決算的編制與審核;

  9全過程工程造價管理咨詢;

  10工程造價鑒定;

  11方案比選、限額設計、優化設計的造價咨詢;

  12合同管理咨詢;

  13建設項目後評價;

  14工程造價信息咨詢服務;

  15其他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3.1.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具體咨詢業務時,應根據企業自身的業務勝任能力等因素進行是否承接咨詢業務的判斷。

  3.1.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擔咨詢業務時,應編制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3.1.4當委托單位委托多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共同承擔大型或複雜的建設項目咨詢業務時,委托單位應明确業務主要承擔單位,并應由業務主要承擔單位負責總體規劃、統一标準、階段部署、資料彙總等綜合性工作;其他單位應按合同要求負責其所承擔的具體工作。

  3.1.5對同一項目、同一階段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審核,當對編制所采用的計價依據、計價方法無異議時,宜與編制時采用的計價依據和計價方法保持一緻。

  3.1.6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擔全過程工程造價管理咨詢業務時,應掌握各階段工程造價的關系,加強管理,在實施過程中做到工程造價的有效控制,并應依據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服務内容、範圍、深度和參與程度編制相應-程造價咨詢成果義件。

  3.1.7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内容、格式、深度和精度等要求應符合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要求,以及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

  3.1.8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根據委托合同要求,配合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做好方案比選、優化設計和限額設計,以及利用價值分析等方法,提出合理決策和設計方案的建議。

  3.1.9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進行方案比選時,應提交方案比選報告,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使用功能單一,建設規模、建設标準及設計壽命基本相同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應優選工程造價或單方工程造價較低的方案。宜根據建設項目的構成,分析各單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技術指标,進行優劣分析,提出優選方案以及改進建議。

  2對于使用功能單一,但建設規模、建設标準或設計壽命不同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應綜合評價一次性建設投資和項目運營過程中的費用支出,進行建設項目的全壽命周期的總費用比選,進行優劣分析,提出優選方案以及改進建議。

  3對于經營性建設項目,應分析技術的先進性與經濟的合理性,在滿足設計功能和技術先進的前提下,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能力,以及投資回收期、内部收益率、淨現值等财務評價指标,綜合确定投資規模和工程造價,進行優劣分析,提出優選方案以及改進建議。

  4當運用價值工程的方法對不同方案的功能和成本進行分析時,應綜合選取價值系數較高的方案作爲優選方案,并應對降低其冗餘功能和成本的途徑進行分析,提出改進建議。

  5進行方案比選時,應兼顧項目近期與遠期的功能要求和建設規模,實現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3.1.10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參與優化設計時,應依據有關技術經濟資料,對設計方案提出優化設計建議與意見,通過設計招标、方案競選、深化設計等措施,使技術方案更加經濟合理。

  3.1.1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參與限額設計時,應配合設計單位,按項日實施内容和标準進行投資分解和投資分析,通過有關技術經濟指标分析,确定合理可行的建設标準及限額。

 3.2組織管理

  3.2.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對其所咨詢的項目實施有效的組織管理,對其咨詢工作中涉及的基礎資料的收集、歸納和整理,各類成果文件的編制、審核、審定和修改,成果文件的提交、歸檔等均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落實到位。

  3.2.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擔咨詢業務後,應根據項目特點編制工作計劃;承擔大型項目或全過程工程造價管理咨詢業務時,應依據項目特點、投标文件、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等編制工程造價咨詢項目的工作大綱。工作大綱的内容應包括項目概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範圍、工作組織、工作進度、人員安排、實施方案、質量管理等。

  3.2.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完善項目的流程管理,明确項目工作人員的職責,工程造價咨詢項目的工作人員應包括現場和非現場的管理、編制、審核與審定人員。各類管理人員的安排除應符合工程造價咨詢合同要求外,還應符合項目質量管理和檔案管理等其他方面的要求。

  3.2.4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建立有效的内部組織管理和外部組織協調體系,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内部組織管理體系應包括承擔咨詢項目的管理模式、企業各級組織管理的職責與分工、現場管理和非現場管理的協調方式,項目負責人和各專業負責人的職責等。

  2 外部組織協調體系應以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服務内容爲核心,明确協調和聯系人員,在确保工程項目參與各方權利與義務的前提下,協調好與建設項目參與各方的關系,促進項目的順利實施。

  3.2.5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按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要求制定工作進度計劃,各類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提交時間應與總體進度相協調,工程造價咨詢的工作進度計劃除應服從整個建設項目的總體進度和施工工期的要求外,還應滿足各類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編制的合理

  工期的要求。

 3.3質量管理

  3.3.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針對工程咨詢業務特點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應通過流程控制、企業标準等措施保證工程造價咨詢質量。

  3.3.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提交的各類成果文件應由編制人編制,并應由審核人、審定人進行二級審核。

  3.3.3承擔咨詢業務的編制人應審核委托人提供書面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規性,并應對自身所收集的工程計量、計價基礎資料和編制依據的全面性、真實性和适用性負責,按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要求,編制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并整理好工作過程文件。

  3.3.4承擔咨詢業務的審核人應審核委托人提供書面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規性;應審核編制人使用工程計量、計價基礎資料和編制依據的全面性、真實性和适用性,并應對編制人的工作成果進行一定比例的複核,完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并整理好工作過程文件。

  3.3.5承擔咨詢業務的審定人應審核委托人提供書面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規性,應審核編制人及審核人所使用工程計量、計價基礎資料和編制依據全面性、真實性和适用性,并應依據工程經濟指标進行工程造價的合理性分析,對工程造價咨詢質量進行整體控制。

  3.3.6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在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封面(或内封)、簽署頁簽章。承擔工程造價咨詢項目的編制人、審核人、審定人應在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簽署頁及彙總表上簽章,并應在其所有承擔的咨詢業務文件的明細表上署名。

 3.4檔案管理

  3.4.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檔案管理及國家現行标準的規定,建立檔案收集制度、統計制度、保密制度、借閱制度、庫房管理制度及檔案管理人員守則等。

  3.4.2工程造價咨詢檔案可分爲成果文件和過程文件兩類。成果文件應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标限價、工程計量與支付、竣工結算、竣工決算編制與審核報告以及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等。過程文件應包括編制、審核和審定人員的工作底稿、相應電子文件等。

  3.4.3工程造價咨詢檔案的保存期應符合合同和國家等相關規定外,且不應少于5 年。

  3.4.4承擔咨詢業務的項目負責人應負責工程造價咨詢檔案管理,除應負責成果文件和過程文件的歸檔外,還應負責組織并制定咨詢業務中所借閱和使用的各類設計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竣工資料等有關可追溯性資料的文件目錄,并應對接收、借閱和送還進行記錄。

 3.5信息管理

  3.5.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利用計算機及網絡通信技術進行有效的信息化管理。工程造價的信息化管理應包括工程造價數據庫、工程計量與計價等工具軟件、全過程工程造價管理系統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等活動。

  3.5.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利用現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自行建立或利用相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各類典型工程數據庫,以及在咨詢業務中各類工程項目上積累的工程造價信息,建立并完善工程造價數據庫。

  3.5.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按标準化、網絡化的原則,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采用工程造價管理軟件。

  3.5.4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擔全過程工程造價管理咨詢業務時,應依據合同要求,對各階段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和所收集的工程造價信息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并應用于下一階段的工程造價确定與控制等環節。

 

4 決策階段

 4.1一般規定

  4.1.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決策階段可接受委托承擔下列工作:

  1 投資估算的編制與審核;

  2 建設項目經濟評價。

  4.1.2編制投資估算時,應依據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計價依據,以及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積累的有關資料,并應在分析編制期市場要素價格變化的基礎上,合理确定建設項日總投資。

  4.1.3經濟評價應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現行标準,在項目方案設計的基礎上,對拟建項目的經濟合理性和财務可行性進行分析論證,并進行全面評價。

  4.1.4審核投資估算時,應依據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計價依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審核投資估算中所采用的編制依據的正确性、編制方法的适用性、編制内容與要求的一緻性、投資估算中費用項目的準确性、全面性和合理性。

 4.2投資估算編制

  4.2.1投資估算按委托内容可分爲建設項日的投資估算、單項工程投資估算、單位工程投資估算。

  4.2.2項目建議書階段的投資估算可采用生産能力指數法、系數估算法、比例估算法、指标估算法或混合法進行編制;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資估算宜采用指标估算法進行編制。

  4.2.3投資估算的建設項目總投資應由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和流動資金組成。建設投資應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工程費用應包括建築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費。預備費應包括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建設期利息應包括支付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和爲籌集資金而發生的融資費用。

  4.2.4投資估算應依據建設項目的特征、設計文件和相應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或資料對建設項目總投資及其構成進行編制,并應對主要技術經濟指标進行分析。

  4.2.5投資估算的編制依據應包括下列内容:

  1 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規定;

  2 相應的投資估算指标;

  3 工程勘察與設計文件;

  4 類似工程的技術經濟指标和參數;

  5 工程所在地編制同期的人工、材料、機械台班市場價格,以及設備的市場價格和有關費用;

  6 政府有關部門、金融機構等部門發布的價格指數、利率、彙率、稅率,以及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等;

  7 委托單位提供的各類合同或協議及其他技術經濟資料。

  4.2.6投資估算成果文件的編制應包括投資估算書封面、簽署頁、目錄、編制說明、投資估算彙總表、單項工程投資估算表等,投資估算成果文件可按本規範附錄A 編制。

  4.2.7投資估算編制說明應包括工程概況、編制範圍、編制方法、編制依據、主要技術經濟指标及投資構成分析、有關參數和率值選定的說明,以及特殊問題說明等。

  4.2.8投資估算編制說明中,投資構成分析應包括下列内容:

  1 主要單項工程投資占比分析;

  2 建築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占建設總投資的比例分析;引進設備費用占全部設備費用的比例分析等;

  3 影響投資的主要因素分析;

  4 與國内類似工程項目的比較分析。

  4.2.9投資估算彙總表縱向應分解到單項工程費用,并應包括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利息等,若爲生産經營性項目還應包括流動資金。投資估算彙總表橫向應分解到建築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費和其他費用。

  4.2.10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資估算應編制單項工程投資估算表,單項工程投資估算表縱向應分解到主要單位工程費,橫向應分解到建築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費。

  4.2.11可行性研究階段投資估算中的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應分項估算,可在投資估算彙總表分項編制,也可單獨編制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估算表。

  4.2.12建築工程費用的估算應結合拟建項目特點和工程計量要求分别套用不同專業工程的投資估算指标或類似工程造價資料進行估算。當無适當估算指标或類似工程造價資料時,可采用估算主體工程量的方法,并參考概算定額等資料進行估算。套用的投資估算指标應采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規費、稅金在内的全費用綜合單價,并應考慮指标編制期與報告編制期的人材機要素價格等變化情況。

  4.2.13設備購置費應按國産标準設備、國産非标準設備、進口設備分别進行估算,并應将設備運雜費、備品備件費計入設備費。

  4.2.14安裝工程費應按不同安裝類型,以設備費爲基數或按相應項目的估算指标分别估算。套用的投資估算指标應采用全費用綜合單價,并應考慮指标編制期與報告編制期的人材機等要素價格的變化情況。

  4.2.15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應包括建設管理費、建設用地費、可行性研究費、研究試驗費、勘察設計費、環境影響評價費、勞動安全衛生評價費、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引進技術和引進設備其他費、工程保險費、聯合試運轉費、特殊設備安全監督檢驗費、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生産準備及開辦費等。

  4.2.16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應結合項目具體情況計列。有合同或協議要求的應按合同或協議計列;無合同或協議要求的應按國家、各行業部門或工程所在地省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估算。

  4.2.17基本預備費應以建設項目的工程費用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之和爲基數進行估算。

  4.2.18 價差預備費宜根據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具體規定估算,價差預備費應考慮建設前期和建設期的漲價因素。

  4.2.19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應根據國家發布的具體規定估算。

  4.2.20建設期利息應根據建設期資金籌措方式和投資計劃,以及相應的利率進行估算,并應包括相應的金融機構手續費、管理費等。

  4.2.21項目建議書階段的流動資金可按分項詳細估算法、擴大指标估算法進行估算;可行性研究階段流動資金應按分項詳細估算法進行估算。

  4.2.22生産經營性項目對鋪底流動資金有要求的,應按國家或行業的有關規定進行估算。

 4.3經濟評價

  4.3.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依據委托合同的要求,對建設項目進行經濟評價。一般性項目的經濟評價無特定要求時僅需進行财務評價。

  4.3.2财務評價應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收集、整理和計算有關财務評價基礎數據與參數等資料;

  2估算各期現金流量;

  3 編制基本财務報表;

  4财務評價指标的計算與分析;

  5不确定性分析和風險分析;

  6項目财務評價最終結論。

  4.3.3盈利能力分析應通過編制全部現金流量表、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和損益表等基本财務報表,計算财務内部收益率、财務淨現值、投資回收期、投資收益率等指标進行定量判斷。

  4.3.4清償能力分析應通過編制資金來源與運用表、資産負債表等基本财務報表,計算借款償還期、資産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指标進行定量判斷。

  4.3.5不确定性分析應通過盈虧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等方法來進行定量判斷。

  4.3.6風險分析應通過風險識别、風險估計、風險評價與風險應對等環節,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

  4.3.7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依據本規範第 4.3.3 條~第 4.3.6 條的分析結果和評價指标,最終形成财務評價是否可行的結論。

 

5 設計階段

 5.1一般規定

  5.1.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設計階段可接受委托承擔下列工作:

  1 設計概算的編制、審核與調整;

  2 施工圖預算編制與審核。

  5.1.2設計概算應控制在批準的投資估算範圍内,施工圖預算應控制在已批準的設計概算範圍内。當遇有超概算情況時,應編制調整概算,提交分析報告,交委托人報原概算審批部門核準。

  5.1.3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編制應依據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計價依據,并根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積累的有關資料,以及編制同期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台班市場價格,合理确定建設項目總投資。

  5.1.4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審核應依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計價依據及有關資料,對其編制依據、編制方法、編制内容及各項費用進行審核。

  5.1.5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審核可采用全面審核法、标準審核法、分組計算審核法、對比審核法、重點審核法等。應重點對工程量的計算,人、材、機要素價格的确定,定額子目的套用,管理費、利潤、規費稅金等計取的正确性、全面性等進行審核。

 5.2設計概算編制

  5.2.1設計概算按委托内容可分爲建設項目的設計概算、單項工程設計概算、單位工程設計概算及調整概算。

  5.2.2設計概算的建設項目總投資應由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固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及流動資金組成。建設投資應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工程費用應由建築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費組成。

  5.2.3設計概算的編制依據應包括下列内容:

  1 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規定;

  2 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概算定額(或指标);

  3 工程勘察與設計文件;

  4 拟定或常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

  5 建設項目資金籌措方案;

  6 工程所在地編制同期的人工、材料、機械台班市場價格,以及設備供應方式及供應價格;

  7 建設項目的技術複雜程度,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以及專利使用情況等;

  8 建設項目批準的相關文件、合同、協議等;

  9 政府有關部門、金融機構等發布的價格指數、利率、彙率、稅率以及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等;

  10 委托單位提供的其他技術經濟資料。

  5.2.4設計概算文件應包括封面、簽署頁、目錄、編制說明、總概算表、其他費用表、綜合概算表、單位工程概算表等,設計概算成果文件可按本規範附錄B編制。

  5.2.5當隻有一個單項工程的建設項目時,應采用二級形式編制設計概算;當包含兩個及以上單項工程的建設項目時,應采用三級形式編制。

  5.2.6設汁概算應按逐級彙總進行編制,總概算應以綜合概算爲基礎進行編制,綜合概算應以建築工程單位工程概算和設備及安裝工程單位工程概算爲基礎進行編制。

  5.2.7 總概算表縱向應分解到單項工程費,并應包括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利息等,若爲生産經營性項目還應包括流動資金,對鋪底流動資金有要求的,應按國家或行業的有關規定進行估算。總概算表橫向應分解到建築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費和其他費用。

  5.2.8綜合概算表縱向應分解到單項工程,并計算主要單位工程費,橫向應分解到建築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及安裝工程費。

  5.2.9建築工程單位工程概算費用由分部分項工程費和措施項目費組成。

  5.2.10建築工程概算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應由各子目的工程量乘以各子目的綜合單價彙總而成。各子目的工程量應按概算定額或概算指标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劃分及其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各子目的綜合單價應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

  5.2.11各子目綜合單價的計算可采用概算定額法和概算指标法。

  1 概算定額法。采用概算定額法時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應依據相應的概算定額子目的人材機要素消耗量,以及報告編制期人材機的市場價格等因素确定;管理費、利潤、規費、稅金等應依據概算定額配套的費用定額或取費标準,并依據報告編制期拟建項目的實際情況、市場水平等因素确定。采用概算定額法編制單位工程概算時宜編制綜合單價分析表。

  2 概算指标法。采用概算指标法時應結合拟建工程項目特點,參照類似工程的概算指标,并應考慮指标編制期與報告編制期的人、材、機要素價格等變化情況确定該子目的全費用綜合單價。

  5.2.12建築工程單位工程概算的措施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 可以計量的措施項目費與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計算方法相同,其費用應按本規範第 5.2.10 條、第5.2.11條的規定計算。

  2 綜合計取的措施項目費應以該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和可以計量的措施項目費之和爲基數乘以相應費率計算。

  5.2.13設備及安裝工程單位工程費用由設備費、安裝工程費組成,其概算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備購置費以及未納入安裝工程費的主要材料費,有訂貨合同的,應按訂貨合同确定,計算至抵達建設項目工地的入庫價;無訂貨合同的應按類似工程的工程量,結合設備市場價格的實際情況,區分國産标準設備、國産非标設備和進口設備分類計算,并應考慮設備運雜費和備品備件費。

  2 安裝工程費應由分部分項工程費和措施項目費組成。安裝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應由各子目的工程量乘以各子目的綜合單價彙總而成。各子目的工程量應按概算定額或概算指标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劃分及其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各子目的綜合單價應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安裝工程各子目綜合單價的計算可采用概算定額法和概算指标法,具體計算方法可參照本規範第 5.2.11 條的規定。安裝工程的措施項目費可參照本規範第5.2.12 條的規定計算。

  5.2.14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利息、流動資金等,有合同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計算;無合同約定的應分别按本規範第4.2.15 條~第4.2.22 條的規定計算。

  5.2.15概算編制人員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工程的具體情況,計算并分析整個建設項目的費用構成,以及各單項工程和主要單位工程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标。

 5.3施工圖預算編制

  5.3.1施工圖預算按委托内容可分爲建築工程施工圖預算、安裝工程施工圖預算。

  5.3.2施工圖預算的編制依據應包括下列内容:

  1 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規定;

  2 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預算定額;

  3 施工圖設計文件及相關标準圖集和規範;

  4 項目相關文件、合同、協議等;

  5 工程所在地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市場價格;

  6 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

  7 項目的管理模式、發包模式及施工條件;

  8 其他應提供的資料。

  5.3.3單位工程施工圖預算成果文件應包括施工圖預算封面、簽署頁及目錄、編制說明、單位工程施工圖預算彙總表、單位工程施工圖預算表、補充單位估價表等。單位工程施工圖預算成果文件可按本規範附錄C編制。

  5.3.4編制說明應包括工程概況、主要技術經濟指标、編制依據、建築及安裝工程費用計算方法及其費用計取的說明及其他有關說明等。

  5.3.5施工圖預算彙總表,縱向應按土建和安裝兩類單位工程進行彙總,也可按施工單位所承擔的各單位工程項目進行彙總,還可按建設項目的各單項工程構成進行彙總。

  5.3.6編制單位工程施工圖預算縱向應按照預算定額的定額子目劃分,細分到預算定額子目層級。建築工程施工圖預算表橫向可分解爲序号、定額編号、工程項目(或定額名稱)、單位、數量、綜合單價、合價等項目;安裝工程施工圖預算表橫向可分解爲序号、定額編号、工程項目(或定額名稱)、單位、數量、綜合單價、合價、其中主材費等項目。

  5.3.7建築工程施工圖預算費用由分部分項工程費和措施項目費組成。

  5.3.8建築工程預算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應由各子目的工程量乘以各子目的綜合單價彙總而成。各子目的工程量應按預算定額的項目劃分及其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各子目的綜合單價應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

  5.3.9各子目綜合單價的計算可通過預算定額及其配套的費用定額确定。其中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應依據相應的預算定額子目的人材機要素消耗量,以及報告編制期人材機的市場價格等因素确定;管理費、利潤、規費、稅金等應依據預算定額配套的費用定額或取費标準,并依據報告編制期拟建項目的實際情況、市場水平等因素确定。編制建築工程預算時應同時編制綜合單價分析表。

  5.3.10建築工程預算的措施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 可以計量的措施項目費與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計算方法相同,其費用應按本規範第 5.3.8條和第5.3.9 條的規定計算。

  2 綜合計取的措施項目費應以該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和可以計量的措施項目費之和爲基數乘以相應費率計算。

  5.3.11安裝工程預算的安裝工程費應由分部分項工程費和措施項目費組成。

  1 安裝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應由各子目的工程量乘以各子目的綜合單價彙總而成。各子目的工程量應按預算定額項目劃分及其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各子目的綜合單價應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安裝工程各子目綜合單價可參照本

  規範第5.3.9 條的規定取定。

  2 安裝工程的措施項目費可參照本規範第 5.3.10 條的規定計算。

  5.3.12編制施工圖預算時,對預算定額中缺項的子目,應依據預算定額的編制的原則和方法編制補充單位估價表。

  

6 發承包階段

 6.1一般規定

  6.1.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發承包階段可接受委托承擔下列工作:

  1工程量清單的編制與審核;

  2最高投标限價的編制與審核;

  3投标報價編制;

  4招标策劃、招标文件的拟定與審核、招标答疑;

  5清标;

  6完善合同補充條款。

  6.1.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按約定向委托人提供或參與下列招标策劃的服務工作:

  1發承包模式的選擇;

  2總承包與專業分包之間、各專業分包之間、各标段之問發承包範圍的界定;

  3拟采用的合同形式和合同範本;

  4 合同中拟采用的計價方式;

  5拟采用的主要材料和設備供應及采購方式;

  6 發包人與各承包人或各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及其各自的職責範圍。

  6.1.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接受委托,參與拟定招标文件中下列與工程造價有關的合同條款:

  1合同計價方式的選擇;

  2主要材料、設備的供應和采購方式;

  3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計劃,使用要求等;

  5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6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

  7施工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确認與支付時間;

  8承擔計價風險的内容、範圍及超出約定内容、範圍的調整辦法;

  9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

  1O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與支付方式;

  11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預留方式及時間;

  12違約責任及發生工程價款争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13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

  6.1.4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接受委托,參與招投标過程中的投标報價的合規性、合理性分析以及招标答疑等工作。

  6.1.5在發承包階段合同簽訂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依據招标文件的原則,拟定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對不明确的問題應在合同補充條款中進行明确。

  6.2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标限價、投标報價編制與審核

  6.2.1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标限價、投标報價的編制對象按委托要求可分爲施工總承包項目或專業分包工程項目。

  6.2.2建設工程招标的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标限價、投标報價應根據現行國标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的有關規定編制與審核。

  6.2.3最高投标限價、投标報價的工程量應依據招标文件發布的工程量清單确定,最高投标限價和投标報價的單價應采用綜合單價,其綜合單價應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

  6.3清 标

  6.3.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發包人的委托進行清标工作,應在開标後到評标前進行。

  6.3.2 清标工作應包括下列内容:

  1對招标文件的實質性響應;

  2錯漏項分析;

  3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合理性分析;

  4措施項目清單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以及其中不可競争性費用正确性分析;

  5其他項目清單項目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

  6不平衡報價分析;

  7暫列金額、暫估價正确性複核;

  8總價與合價的算術性複核及修正建議;

  9其他應分析和澄清的問題。

  6.3.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按合同要求向發包人出具對各投保人投标報價的清标報告。清标報告中,對投标報價的各種分析、對比表可按本規範附錄D進行編制。

  6.3.4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承接的清标工作,應負有保密的義務。

  7 實施階段

  7.1一般規定

  7.1.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實施階段可接受委托承擔下列工作:

  1 編制建設項目資金使用計劃;

  2 進行工程計量與工程款審核;

  3 詢價與核價;

  4 進行工程變更、工程索賠和工程簽證的審核;

  5 合同中止結算、分階段工程結算、專業工程分包結算的編制與審核;

  6 進行工程造價動态管理。

  7.1.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要求委托人提供與該階段工程造價相關的文件和資料,應包括下列内容:

  l 設計概算及其批準文件;

  2 招标文件、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招标澄清等文件;

  3 最高投标限價或施工圖預算文件;

  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 評标報告、投标報價分析報告、投标澄清文件等;

  6 施工總承包合同、施工專業承包合同以及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等;

  7 經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

  8 其他有關資料。

  7.1.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收集下列資料:

  l 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有關文件;

  2 有關工程技術經濟方面的标準等;

  3 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或市場價格信息;

  4 類似項目的各種技術經濟指标和參數;

  5 其他有關資料。

  7.1.4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協助委托人建立項目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流程等。

  7.1.5實施階段的工程計量與工程款支付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 及相關專業工程的工程量計算規範的相關規定。

  7.1.6實施階段的項目資金使用計劃表、工程造價動态管理與控制表、簽約合同價與費用支付情況表、材料(設備)詢價(核價)表,可分别按本規範附錄 E 編制。

  7.2編制項目資金使用計劃

  7.2.1項目資金使用計劃應根據施工合同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編制,應與計劃工期、預付款支付時間、進度款支付節點、竣工結算支付節點等相符。

  7.2.2項目資金使用計劃應根據工程量變化、工期、建沒單位資金情況等定期或适時調整。

  7.3工程計量與合同價款審核

  7.3.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根據工程施工或采購合同中有關的工程計量周期、時間,及合同價款支付時間等約定,審核工程計量報告與合同價款支付申請。

  7.3.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計量結果進行審核,根據合同約定确定本期應付合同價款金額,并向委托人提交合同價款支付審核意見。

  7.3.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對所咨詢的項目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賬,編制簽約合同價與費用支付情況表,見本規範附錄 E 表E.0.3。合同價款支付台賬應按施工合同分類建立,其内容應包括已完合同價款金額、已支付合同價款金額、預付款金額、未支付合同價款金額等。

  7.3.4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向委托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審核意見,應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合同總價款;

  2期初累計已完成的合同價款及其占總價款比例;

  3期末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款及其占總價款比例;

  4本期合計完成的合同價款及其占總價款比例;

  5本周期合計應扣減的金額及其占總價款比例;

  6本周期實際應支付的合同價款及其占總價款比例。

  7.3.5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咨詢合同約定,在工程的實施階段可按照竣工結算的有關要求,編制或審核合同中止結算、分階段工程結算和專業工程分包結算,确定合同款項和應支付的數額等。

  7.4詢價與核價

  7.4.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接受委托,承擔人工、主要材料、設備、機械台班及專業工程等市場價格的查詢工作,并應出具相應的價格咨詢報告或審核意見。

  7.4.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确定或調整建築安裝工程的人工費時,可根據合同約定、相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以及市場價格信息進行計算;主要材料、設備機械台班及專業工程等相關價格的查詢與審核,可按照市場調查取得價格信息進行計算。

  7.5工程變更、工程索賠和工程簽證審核

  7.5.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委托方要求,應按施工合同約定對工程變更、工程索賠和工程簽證進行審核。

  7.5.2承擔工程變更、工程簽證咨詢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在工程變更、工程簽證确認前,對工程變更、工程簽證可能引起的費用變化提出建議,并應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對有效的工程變更和工程簽證進行審核,計算工程變更、工程簽證引起的費用變化,計入當期工程造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工程變更、工程簽證等認爲簽署不明或有疑義時,可要求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進行澄清。

  7.5.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收到工程索賠費用申請報告後,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内予以審核,并應出具工程索賠費用審核報告,或要求申請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依據。

  7.5.4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工程變更和工程簽證的審核應包括下列内容:

  1 變更或簽證的必要性、合理性;

  2 變更或簽證方案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

  3 變更或簽證方案的可行性、經濟性。

  7.5.5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工程索賠費用的審核應包括下列内容:

  1 索賠事項的時效性、程序的有效性和相關手續的完整性;

  2 索賠理由的真實性和正當性;

  3 索賠資料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4 索賠依據的關聯性;

  5 索賠工期和索賠費用計算的準确性。

  7.5.6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工程索賠費用後,應在簽證單上簽署意見或出具報告,應包括下列内容:

  1 索賠事項和要求;

  2 審核範圍和依據;

  3 審核引證的相關合同條款;

  4 索賠費用審核計算方法;

  5 索賠費用審核計算細目。

  7.6工程造價動态管理

  7.6.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接受委托,進行項目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動态管理,并應提交動态管理咨詢報告。

  7.6.2工程造價動态管理報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項目批準概算金額;

  2 投資控制目标值;

  3 拟分包合同執行情況及預估合同價款;

  4 已簽合同名稱、編号和簽約價款;

  5 已确定的待簽合同及其價款;

  6 本周期前累計已發生的工程變更和工程簽證費用;

  7 本周期前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工程價款及占合同總價款比例;

  8 本周期前累計工程造價與批準概算(或投資控制目标值)的差值;

  9 主要偏差情況及産生較大或重大偏差的原因分析;

  10 必要的說明、意見和建議等。

  7.6.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與項目各參與方進行聯系與溝通,并應動态掌握影響項目工程造價變化的信息情況。對于可能發生的重大工程變更應及時做出對工程造價影響的預測,并應将可能導緻工程造價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及時告知委托人。

  8 竣工階段

  8.1一般規定

  8.1.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竣工階段可接受委托承擔下列工作;

  1竣工結算的編制與審核;

  2竣工決算的編制與審核。

  8.1.2編制與審核竣工結算時,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确定方式、方法、調整等内容,當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應按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以及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計價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8.2竣工結算編制

  8.2.1竣工結算按委托内容可分爲建設項目的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及單位工程竣工結算。

  8.2.2竣工結算文件應包括封面、簽署頁、目錄、編制說明、竣工結算彙總表、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彙總表、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彙總表等,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竣工結算成果文件可按本規範附錄 F 編制。

  8.2.3竣工結算編制說明應包括工程概括、編制範圍、編制依據、編制方法,工程計量、計價及人工、材料、設備等的價格和費率取定的說明,及應予說明的其他事項。

  8.2.4 竣工結算編制依據應包括下列内容:

  1 影響合同價款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2 現場踏勘複驗記錄;

  3 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補充合同,有關材料、設備采購合同;

  4 相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計價依據;

  5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6 工程施工圖、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賠與工程簽證,相關會議紀要等;

  7 工程材料及設備認價單;

  8 發承包雙方确認追加或核減的合同價款;

  9 經批準的開工、竣工報告或停工、複工報告;

  10 影響合同價款的其他相關資料。

  8.2.5竣工結算應按施工合同類型采用相應的編制方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總價合同的,應在合同總價基礎上,對合同約定能調整的内容及超過合同約定範圍的風險因素進行調整。

  2 采用單價合同的,在合同約定風險範圍内的綜合單價應固定不變,并應按合同約定進行計量,且應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計量。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應按合同約定的方法,計算工程成本、酬金及有關稅費。

  8.3竣工結算審核

  8.3.1竣工結算審核的成果文件應包括竣工結算審核書封面、簽署頁、竣工結算審核報告、竣工結算審定簽署表、竣工結算審核彙總對比表、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彙總對比表、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彙總對比表等,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竣工結算審核成果文件可按本規範附錄G編制。

  8.3.2竣工結算審核報告應包括工程概況、審核範圍、審核原則、審核方法、審核依據、審核要求、審核程序、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審核結果及有關建議等。

  8.3.3竣工結算審核工作應包括下列三個階段:

  1 準備階段應包括收集、整理竣工結算審核項目的審核依據資料,做好送審資料的交驗、核實、簽收工作,并應對資料等缺陷向委托方提出書面意見及要求。

  2 審核階段應包括現場踏勘核實,召開審核會議,澄清問題,提出補充依據性資料和必要的彌補性措施,形成會商紀要,進行計量、計價審核與确定工作、完成初步審核報告等。

  3 審定階段應包括就竣工結算審核意見與承包人及發包人進行溝通,召開協調會議,處理分歧事項,形成竣工結算審核成果文件,簽認竣工結算審定簽署表,提交竣工結算審核報告等工作。

  8.3.4竣工結算審核編制依據應包括下列内容:

  1 影響合同價款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2 竣工結算審核委托咨詢合同;

  3 竣工結算送審文件;

  4 現場踏勘複驗記錄;

  5 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補充合同,有關材料、設備采購合同;

  6 相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計價依據;

  7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8 工程施工圖、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賠與工程簽證、相關會議紀要等;

  9 工程材料及設備認價單;

  10 發承包雙方确認追加或核減的工程價款;

  11 經批準的開工、竣工報告或停工、複工報告;

  12 竣工結算審核的其他相關資料。

  8.3.5竣工結算審核應采用全面審核法。除委托咨詢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采用重點審核法、抽樣審核法或類比審核法等其他方法。

  8.3.6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竣工結算審核過程中,發現工程圖紙、工程簽證等與事實不符時,應由發承包雙方書面澄清事實,并應據實進行調整,如未能取得書面澄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進行判斷,并就相關問題寫入竣工結算審核報告。

  8.3.7在竣工結算審核過程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發承包雙方、相關各方,可通過專業會商會議,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協商解決下列問題:

  1 施工合同中約定不明的事宜、缺陷的彌補,需澄清的問題;

  2 需進一步約定的事項以及審核過程中的确認、明确的事宜;

  3 發包人或承包人對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有異議的事項;

  4 其他需通過專業會商會議解決的事項。

  8.3.8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完成竣工結算的審核,其結論應由發包人、承包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共同簽認。無實質性理由發包人、承包人及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因分歧不能共同簽認竣工結算審定簽署表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協調無果的情況下可單獨提交竣工結算審核書,并承擔相應責任。

  8.4竣工決算編制

  8.4.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接受委托承擔竣工決算的全部編制工作,也可承擔竣工決算中的投資效果分析,交付使用資産表及明細表等報表部分編制工作。

  8.4.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擔竣工決算全部編制工作時,除應具備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和能力、人員資格和質量管理等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竣工決算的其他規定,與會計人員配合完成編制工作。

  8.4.3竣工決算應綜合反映竣工項目從籌建開始至項目竣工交付使用爲止的全部建設費用、投資效果以及新增資産價值。

  8.4.4 竣工決算應依據下列資料編制:

  1 影響合同價款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2 項目計劃任務書及立項批複文件;

  3 項目總概算書和單項工程概算書文件;

  4 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及設計交底、圖紙會審資料;

  5 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價;

  6 工程合同文件;

  7 項目竣工結算文件;

  8 工程簽證、工程索賠等合同價款調整文件;

  9 設備、材料調價文件記錄;

  10 會計核算及财務管理資料;

  11 其他有關項目管理的文件。

  8.4.5編制工程竣工決算應具備下列條件:

  l 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

  2 單項工程或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已完成;

  3 收尾工程投資和預留費用不超過規定的比例;

  4 涉及法律訴訟、工程質量糾紛的事項已處理完畢;

  5 其他影響工程竣工決算編制的重大問題已解決。

  8.4.6工程竣工決算的編制應包括封面、說明、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報表等,工程竣工決算成果文件可按本規範附錄 H 編制。

  8.4.7 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的說明部分,應包括下列内容:

  1 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2 會計賬務的處理、财産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 基建結餘資金等分配情況;

  4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5 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主要技術經濟指标的分析;

  6 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8.4.8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報表,應包括下列内容:

  l 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2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财務決算表;

  3 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産總表;

  4 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産明細表。

  9 工程造價鑒定

  9.1一般規定

  9.1.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接受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委托,根據其建設工程造價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對糾紛項目的工程造價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經濟問題進行鑒别和判斷,并應提供鑒定意見。

  9.1.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接工程造價鑒定業務應指派注冊造價工程師承擔鑒定工作。

  9.1.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鑒定委托時,應簽訂委托文書或鑒定合同。鑒定結論意見應與鑒定委托文書或鑒定合同中明确的項目範圍、内容、要求一緻,不得超出或縮小委托範圍及内容進行鑒定。

  9.1.4對從事鑒定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鑒定人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回避的,應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鑒定委托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要求其回避的,應予回避。

  9.1.5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主動要求回避的,應說明回避理由,由鑒定委托人作出回避與否的決定。對鑒定人員主動提出回避且理由成立的,應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指派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員擔任鑒定工作。

  9.2準備工作

  9.2.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在收到委托人提交的書面委托文書後開始鑒定業務。

  9.2.2鑒定人員對委托文書範圍、内容、要求、期限有疑問的,應以鑒定機構的名義及時與鑒定委托人聯系,排除疑問。當事人對鑒定委托人在其委托文書中提出的鑒定範圍、内容、要求或期限等有異議時,鑒定人員應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義及時向鑒定委托人反映,

  排除疑問。

  9.2.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按項目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完成鑒定工作中的取證程序,獲取有關鑒定資料。

  9.2.4根據項目鑒定工作需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提請委托人組織當事人對被鑒定的标的物進行現場勘驗,并應按有關規定作勘驗記錄、筆錄或勘驗圖表。

  9.3鑒定工作

  9.3.1 工程造價鑒定除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常規的編制、審核、審定制度外,還應由3 人及以上奇數鑒定人員組成合議組。合議組在讨論的基礎上,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确定鑒定方案或結論性意見,讨論中的不同意見,應如實記入讨論會筆錄等過程性文件。

  9.3.2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有效的情況下,鑒定應采用當事人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但當事人另行達成一緻約定的除外。

  9.3.3對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發現有遺漏事項、補充新的鑒定資料等情形,以及鑒定人員因深入了解分歧因素後,發現問題需作出補充鑒定的,鑒定機構應作出補充鑒定意見。

  9.3.4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意見明顯依據不足、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鑒定人員按規定應回避而沒有回避、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等,鑒定委托人可委托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企業重新鑒定。

  9.3.5鑒定工作應按鑒定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完成鑒定工作,由于項目情況複雜、當事人不配合等情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能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鑒定工作時,應按相關法規提前向鑒定委托人申請延長鑒定期限,并應在其允許的延長期限内完成鑒定工作。

  9.3.6對已出具竣工結算審核報告或已形成工程結算審核意見書等成果文件的糾紛項目,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對已出具的審核報告或審核意見書中雙方無異議的部分可直接采用。

  9.4成果文件

  9.4.1工程造價鑒定成果文件應包括鑒定意見書、補充鑒定意見書、補充說明等。鑒定意見書應包括鑒定意見書封面、簽署頁、目錄、鑒定人員聲明、鑒定意見書正文、有關附件等。其中封面、簽署頁、鑒定人員聲明可按本規範附錄J 編制。

  9.4.2鑒定人員聲明應表明鑒定人員對報告中所陳述事實的真實性和準确性、計算及分析意見和結論意見的公正性負責,對哪些問題不承擔責任,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或偏見等作出說明。

  9.4.3鑒定意見書宜包括下列内容:

  1項目名稱;

  2檔案号;

  3基本情況;

  4 鑒定依據;

  5鑒定過程及分析;

  6 鑒定結論意見;

  7 特殊說明;

  8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鑒定意見書的簽章;

  9 附件。

  9.4.4鑒定結論意見可同時包括下列形式:

  1 可确定的造價結論意見。當整個鑒定項目事實清楚、依據有力、證據充足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出具造價明确的造價鑒定結論意見。

  2無法确定部分項目的造價結論意見。當鑒定項目中有一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依據缺乏,且當事人争議較大無法達成妥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據現有條件無法做出準确判斷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提交無法确定部分項目的造價結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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